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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昆山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4    来源: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浦镇、周市镇、陆家镇、巴城镇农村工作局,各区镇农业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强化龙头企业带动和辐射作用,规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结合昆山实际,我局制定了《昆山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8日

  昆山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壮大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典型,进一步增强优秀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加速推进全市农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富民增收和农业供给制结构性改革,切实推进现代农业提档升级和乡村振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山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观光农业为主业,通过合同契约、保护价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和直补等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在市内同行中具有较强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经市级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昆山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经认定的昆山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资格享受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应遵守定期上报制度,及时报送企业经营情况,参加结对帮扶等公益活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按照挖掘一批、培育一批、成熟一批、晋升一批的发展思路,昆山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导产业以农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主食加工等)、电商和流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涉农产业为主业。企业产权明晰、权责明确、主业突出、管理规范、机制灵活、运转顺畅。

  (二)企业注册地。企业注册地须在昆山范围内。

  (三)企业类型及规模。

  1.农产品加工型企业:总资产规模不低于1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规模不低于800万元,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

  2.批发市场: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上年度成交额稳定在1亿元以上,综合批发市场上年度成交额稳定在2亿元以上;

  3.种植业型企业:总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承包基地不少于150亩;

  4.花卉园艺型企业:总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承包基地面积100亩以上或设施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

  5.畜禽养殖型企业:总资产规模不低于8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6.水产养殖型企业:总资产规模不低于8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规模不低于150万元,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承包池塘水面150亩以上或工厂化养殖(种苗繁育等)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7.物流配送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有经营或生产加工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包括仓储区、加工区、冷藏区、配送区等),自有3辆以上运输车辆。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500万元,承包基地100亩以上或订单基地250亩以上;

  8.一二三产融合型企业:总资产规模不低于1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规模不低于800万元,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融合发展模式较为成熟,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检测、物流仓储、电子商务和休闲农业(生态观光农业、创意农业、体验农业等)等产业链联结紧密,新业态新产业在区域内比较领先;

  9.农业社会化服务型企业:总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万元。通过合同签订、入股、委托代理等形式,为农业生产各环节提供全程或部分环节提供服务,服务面积不低于400亩或服务农户不少于100户;

  10.电子商务型企业:固定资产不低于200万元,具备电子商务营销相应资格,租赁经营场所的企业须签订协议须3年以上,建立或依托专业网络、电子商务系统、特色产销平台、信息化管理平台等农产品营销平台,基本具备线上交易、线下体验的功能,客服办公面积50m2以上,从业人员10人(B2C)或20人(B2B)以上,农产品加工、包装、储藏、配送等面积300m2以上,建立自营或合作基地面积不低于250亩。上年度销售总额超过1000万元(B2C)或1亿元(B2B)。

  (四)企业经营及销售情况。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投产和从事生产经营一年以上。企业以农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业社会化服务和休闲观光农业为主,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不拖欠税收、工人工资、社会保险金等。

  (五)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或直接带动农户,建立合同(协议)、订单、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本市农户。在本市带动农户50户以上。对特种、规模种养及工厂化生产企业的带动农户数和基地面积适当放宽要求。

  (六)主营业务。以粮油、蔬果、花木、畜禽、水产等农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或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营业务。其中除农产品加工型企业、批发市场、电子商务型企业可存在“两头在外”(原材料和销售市场均在昆山市域范围之外)的情况以外,其它类型企业“两头在外”的原则上不得推荐。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产品质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科技含量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强,品牌在同行中居于领先,获得市级以上品牌称号的优先考虑。

  (八)其他要求。各项管理制度应健全,生产经营加工等相应资质齐全。因环保、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监测被列入关停、不诚信名录中的企业不得申报。企业退出昆山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后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对主营农产品符合我市农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对我市乡村振兴具有促进作用,产品特色明显、科技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重点扶持的企业,在规模、效益等指标方面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按照昆山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区镇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各区镇要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统一上报至昆山市农业农村局。

  第七条 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昆山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填写《昆山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信用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社会法人信用查询结果证明材料;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五)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证明;

  (六)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七)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生产服务、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1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八)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十)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农产品原产地证明、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证书复印件;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国家和省、市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名牌产品等证书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十一)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八条 由昆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照认定办法,结合企业上报材料,对上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和集中评审,以集中评审通过率达到80%以上为标准择优确定候选晋升企业名单。

  第九条 经昆山市农业农村局同意后在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昆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标牌。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条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取消其昆山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

  (一)企业主动要求取消其昆山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企业须向昆山市农业农村局提交有关材料进行申请,经昆山市农业农村局审定后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

  (二)企业破产倒闭、搬迁出昆山等情形,不再符合上述认定标准;

  (三)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其他经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

  第六章 奖励机制

  第十一条 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扶持政策的通知》(昆政办发﹝2018﹞22号),新获评为昆山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10万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指南由昆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一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店招标牌“微改造”奖补引导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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