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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5    来源: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降低税费负担

  (一)落实国务院进口关税税率调整政策。自2018年11月1日起,降低1585个税目工业品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将部分国内市场需求大的工程机械、仪器仪表等机电设备平均税率由12.2%降至8.8%,纺织品、建材等商品平均税率由11.5%降至8.4%,纸制品等部分资源性商品及初级加工品平均税率由6.6%降至5.4%,并对同类或相似商品减并税级。(昆山海关牵头,市税务局、商务局等参与)

  (二)贯彻落实科研载体平台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国务院 “将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享受的免征房产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范围扩大至省级,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也可享受” 的政策,按照江苏省税务局统一部署要求,推进政策落地落实。(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科技局等参与)

  (三)贯彻落实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印花税的核定标准调整为:工业企业按产品销售收入70%,商业企业、外贸企业按商品销售收入40%核定征收,其他行业按应税金额的80%核定征收。(市税务局牵头)

  (四)允许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五)鼓励外商扩大再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项目和领域。(市财政局、税务局牵头,市商务局参与)

  (六)落实好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或免税照顾的,由市政府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市财政局牵头,市税务局等参与)

  二、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

  (七)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贯彻落实苏州市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暨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即中等城市一等14元/平方米、二等10元/平方米、三等6元/平方米、四等5元/平方米、五等4元/平方米、六等2.5元/平方米。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优惠。(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经信委等参与)

  (八)降低企业用地取得成本。积极推行工业用地一次出让和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的供地方式,出让年限一般不超过30年,降低企业缴付土地出让金总额。以先租后让方式取得且投入产出水平达到约定条件的工业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将租赁用地转为出让用地。以弹性年期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永久建(构)筑物。在办理工业项目核准、城市规划许可、建设许可、贷款抵押等手续时,土地租赁合同与土地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效用。(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规划局、环保局等参与)

  (九)下调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根据土地规模、土地估价结果、土地市场情况等,可以下调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市国土局牵头)

  (十)支持企业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允许四层及以上配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市国土局牵头,市经信委等参与)

  三、进一步降低用工成本

  (十一)贯彻落实好国家、省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相关部署安排。按照江苏省明确的 “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的已定部署,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税务局等参与)

  (十二)继续实施现行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缓缴政策。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可采取分期缴纳社保费的过渡性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税务局等参与)

  (十三)适当调整职工医疗保险费率。视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平衡情况,适时降低单位缴费费率。(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税务局等参与)

  四、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

  (十四)进一步扩大电力市场交易规模。2019年参与市场交易电量扩大至100亿千瓦时左右,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范围扩大到全部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大工业及一般工商业用户,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到2020年,电力市场交易电量占全市发电量比例达到65%左右。(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供电公司等参与)

  (十五)对低压用户的报装容量上限,从100千伏安提升至160千伏安,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至用户资产分界点,并逐步扩大至所有10(20)千伏新装增容用电项目(不含临时用电和住宅小区用电项目)。(供电公司牵头)

  五、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

  (十六)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统一检验检测制度,推进货运车辆年检、年审和排放检验合并,实现 “三站合一” 。优化货车检验便民服务,推进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实现普通货运车辆全国异地检测工作。(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等参与)

  (十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将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贯彻落实高速公路 “运政苏通卡” 优惠政策,持卡货运车辆通行费优惠从9折提高到8.5折。上述优惠政策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交通局、税务局等参与)

  六、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十八)改进融资支持机制。整合现有各类融资支持政策,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充分发挥昆科贷、小微创业贷、投贷联动基金、加工贸易企业风险资金池、“苏微贷” 、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绿色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等昆山市综合风险池在中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增进信用、分散风险、降低成本等方面的作用。(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金融办〕等参与)

  (十九)加快 “金融超市” 建设,集中推出有针对性的融资产品和服务。发挥征信系统在降低银企信息不对称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整合金融产品、融资需求、信息中介、征信服务、扶持政策等资源,实现网络化、一站式融资对接。探索开发产品智能推荐、自动授信、风险智能预警、地方经济指数等功能,逐步推进“金融超市” 从多元化平台向智能化平台升级。(市发改委〔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市信用办等参与)

  (二十)完善转贷应急机制。设立工业企业转贷应急资金,为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转贷 “过桥” 服务。鼓励工业企业转贷资金发挥其服务快捷的优势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作用。(市财政局牵头,市经信委等参与)

  (二十一)大力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市级、区镇财政安排总规模10亿元的增资,支持以市创业担保公司为龙头的全市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用于对小微企业、“三农” 、科技型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融资担保,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增信支持。(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金融办〕、银监办、创控集团等参与)

  七、进一步降低创新成本

  (二十二)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投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据实扣除后,一定期限内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委托境外机构研发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博士后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市税务局牵头,市科技局、经信委等参与)

  (二十三)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和国(境)外专利,依照企业缴纳官费和服务费给予适当补贴。重点支持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及巴黎公约申请的专利。建设昆山市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通过线上线下服务,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融资、出资入股等,促进知识产权价值体现。(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二十四)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成果转化。聚焦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主导产业转型发展亟需解决的共性关键技术,支持我市企业根据自身技术需求,有偿订制储备一批科技成果,以技术开发、转让、服务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按照企业与境内高校院所达成合作意向、签订合作协议、实施成果转化等不同阶段,分别给予财政支持。(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二十五)鼓励企业创新产品应用。加大对重大装备首台(套)推广应用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推荐给予适当的保费补助。(市经信委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二十六)探索政府采购首购首用制度。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但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制造精品,自2019年起探索政府采购首购首用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优先列入全市公务用车和公共交通车辆协议供货范围。(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八、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十七)进一步降低不动产交易费用。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同一宗土地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市国土局牵头)

  (二十八)进一步深化 “证照分离” 改革。自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第一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 “证照分离” 改革。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推动 “证照分离” 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办发〔2018〕91号)的要求,对照改革事项出台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二十九)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 “不见面审批” 标准化建设,瞄准全面实现 “3550” 改革目标,开展 “简政放权优服务” 三年提升工程。深化 “不见面” “代办制” “快递送” “多审合一” 等改革举措,加速推进 “一窗办、一网通、一证行” 政务服务改革。(市编委办、政务办牵头,市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三十)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根据上级规定,进一步压缩整合清理涉企收费项目,定期公布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并动态管理,检查涉企收费目录清单落实情况,确保收费目录清单执行到位。重点查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等领域违规收费行为。继续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着力消除利用行政影响力收费现象。(市物价局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民政局等参与)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各项政策措施,确保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已公布的《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6〕52号)等降本减负政策继续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一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进一步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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