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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店招标牌“微改造”奖补引导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8    来源: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山市店招标牌 “微改造” 奖补引导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山市店招标牌 “微改造” 奖补引导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店招标牌管理、美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激发沿街商户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结合昆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店招标牌 “微改造” 是指店招标牌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对店招标牌自行开展规范化、个性化改造。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店招标牌 “微改造” 进行奖补,引导原由相关部门统一改造路段的店招标牌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自行对店招标牌进行改造,实现责任主体转换,进一步提升店招标牌管理的安全化、规范化、特色化水平,打造 “美丽昆山” 建设城市精细化管理样板。

  第二章 职责分工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 店招标牌 “微改造” 奖补引导工作职责分工:

  1. 市财政局:负责 “微改造” 奖补引导资金的拨付管理及财政监督检查。

  2. 市住建局:负责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微改造” 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3. 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并指导各城市管理办事处落实 “微改造” 奖补政策;加强对 “微改造” 项目情况的收集和分析;依据排查情况提出年度奖补引导资金预算建议;组织对奖补引导资金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向市财政局申请奖补引导资金拨付;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奖补引导资金财政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工作。

  4. 市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大队按法定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 各城市管理办事处:根据安全检测结果负责辖区内 “微改造” 项目的排查、解危等数据的收集、审核、上报工作;配合落实 “微改造” 奖补引导政策;将通过审核的申请材料报送市城管局。

  第四条 “微改造” 奖补引导资金纳入市城管局年度部门预算,奖补引导办法遵循依法依规、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店招标牌 “微改造” 项目奖补引导资金申报需市城管局、城市管理办事处审核同意。奖补引导适用范围包括:

  1. 中心城区范围内已由相关部门统一实施店招标牌改造路段(含市政府各部门、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周市镇及各城市管理办事处组织实施的统一改造项目),且项目已完成改造满5年以上。

  2. 奖补对象为私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公共机构不予奖补。

  3. 经专业检测机构鉴定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整体拆除重建的,不符合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规定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并且已经完成重建和改造的。

  第三章 奖补流程及资金使用

  第六条 “微改造” 奖补引导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城市管理办事处负责受理。

  第七条 “微改造” 奖补引导申请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申请程序如下:

  1. 由城市管理办事处对所辖范围内店招设施进行排查、汇总,建立路段数据库。

  2. 由原改造单位开展店招标牌安全性能检测,检测结果由城市管理办事处汇总并向市城管局报备。

  3. 城市管理办事处梳理审核符合奖补引导条件的店招标牌,报市城管局确认后,由各辖区城管中队送达《 “微改造” 通知书》。

  4. 店招标牌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收到《 “微改造” 通知书》后,按行政许可流程拟定并报批改造方案,审批同意后进行改造施工。

  5. 完成改造经验收合格后,店招标牌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按规定向属地城市管理办事处申报奖补引导资金。

  6. 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受理申报材料,审核并填报审核意见表、申请汇总表,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市城管局。

  第八条 申请奖补引导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1. 《昆山市店招标牌 “微改造” 奖补引导资金申请表》《 “微改造” 通知单》。

  2. 商铺及店招标牌改造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 房产证复印件和产权人同意书。

  4. 改造施工费用相关发票凭证材料。

  5. 信用承诺书。

  6. 店招标牌设计构造图等。

  7. 验收合格报告。

  8. 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九条 奖补引导资金审核拨付程序如下:

  1. 编制预算。市城管局按规定编制申报奖补引导资金年度预算。

  2. 材料审核。市城管局会同城市管理办事处等部门审核申请材料。

  3. 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市城管局审核汇总情况拨付资金。

  第十条 奖补引导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市政府对店招标牌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微改造” 项目政府激励资金和城市管理部门为开展 “微改造” 工作发生的安全检测、强制解危及综合服务费用(含设计、测绘、监理等)。

  第十一条 店招标牌单个开间(≥3.5米以上)奖补金额上限为3000元/开间。经审核符合奖补申报范围和条件,按以下标准进行奖补:

  第十二条 “微改造” 工作中涉及检测、强制解危、设计、测绘、监理等费用,由市城管局按规定申请支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加强本辖区内奖补引导资金申报组织工作,做好申报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对奖补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市财政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对奖补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对奖补引导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奖补引导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引导资金等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建立奖补引导资金失信惩戒制度。

  1. 经信用信息查询,有严重失信记录的商家,不得申请奖补引导资金。

  2. 对有弄虚作假、骗取奖补引导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商家、改造施工单位,相关失信行为将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昆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各区镇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关于印发《昆山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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